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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3-01661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2023-09-08 08:23:28.0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鄉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辦〔2023〕26號
發布日期:2023-09-26 08:23:27
有效性: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www.trotterautographs.com   2023-09-26 08:23:27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內鄉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移交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9月8日
內鄉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進一步規范移交驗收和接管工作程序,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確保城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設施正常投入使用,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是指納入城管局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是指城市管理局及所屬的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承擔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任務的行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是移交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項目移交等工作。城市管理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市政基礎設施的接管工作。
第二章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移交
第六條 新、改、擴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移交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有關市政設施驗收標準及質量要求;
(二)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的全部內容,達到設計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三)市政基礎設施設備完好,滿足使用要求,無安全隱患。
第七條 新、改、擴建市政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備齊竣工資料,報送縣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竣工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情況說明;
(二)設計圖紙;
(三)工程竣工圖(含電子版);
(四)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工程驗收報告;
第八條 移交工作流程
(一)市政基礎設施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將養護管理移交至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二)辦理移交時,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政府辦牽頭,相關部門組織進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分別對移交資料和項目實體進行核查,核查項目實體和移交資料時,按照移交設施內容填寫《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單》(附件1)。核查合格后,履行正式移交手續。
(三)對于項目存在的問題,填寫《項目問題整改通知單》(附件2),由建設單位組織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將再次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才能辦理正式移交手續;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第三章 項目質量管理責權界定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移交時,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保修內容、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并履行保修義務,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至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30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安排相關養護單位共同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檢,復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改。
第四章 養護管理經費
第十一條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續后,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項目養護管理經費應自移交之后,納入縣財政預算,以保證管養維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并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后,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護單位,并由管護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將在建工程轉記為市政基礎設施,并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局負責解釋。
附件:1.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單
2.項目問題整改通知單
附件1
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單
工程名稱 |
| 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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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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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 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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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 接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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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日期 |
| 保修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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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內容及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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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接受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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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單 位 |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接 收 單 位 |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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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項目問題整改通知單
建設單位 |
| 接收單位 |
|
監理單位 |
| 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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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過程發現的 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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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查驗意見 |
監理單位(簽章): 日期: | ||
建設單位驗收意見 |
建設單位(簽章): 日期: | ||
管理單位驗收意見 |
管理(使用)單位(簽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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