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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3-01138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內鄉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6-30 11:24:27.0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2023〕18號
發布日期:2023-07-07 11:24:27
有效性: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www.trotterautographs.com   2023-07-07 11:24:27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內鄉縣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6月30日
內鄉縣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調動我縣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鼓勵自主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知識產權主體,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加快知識產權強縣建設,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17〕17號)和《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的通知》(宛政辦〔2021〕4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獎勵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三條 知識產權獎勵政策堅持激勵引導、加強保護、支持創新、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申請人是指注冊或登記地在本縣的單位或個人。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以第一專利權人為獎勵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獎勵申請人。
第五條 商標獎勵范圍和標準包括:
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縣域申報的已經完成國際階段審查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公布,且仍在有效期內的馬德里商標進行獎勵,單個商標支持經費不超過2萬元,為鼓勵商標注冊行為,結合內鄉縣財政實際情況,同一申報單位補貼商標數量不超過2項,同一項商標不重復補貼。
第六條 專利獎勵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授權國家發明專利的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授權實用新型專利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貢獻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二)獲得發達國家及港澳臺地區授權專利每件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獲得其他國家及地區授權專利每件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獲得多國及地區授權專利的,每件專利最多按3個國家及地區獎勵并按最高標準獎勵。
(三)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四)獲得省級專利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五)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六)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5萬元、10萬元獎勵。
(七)獲得河南省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
(八)獲得南陽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九)獲得國家級版權示范企業、示范園區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獲得省級版權示范企業、示范園區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獲得市級版權示范企業、示范園區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在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取得著作權(版權)作品登記證書的,每件獎勵1000元。
(十)企業專利、商標、著作權(版權)質押融資產生的利息、評估、擔保、保險等費用給予獎勵:
1. 融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下,獎勵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出質所獲貸款產生費用的50%,原則上一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 融資額在200萬元至1億元(含)之間,獎勵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出質所獲貸款產生費用的40%,原則上一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 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獎勵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出質所獲貸款產生費用的20%,原則上一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勵資金,一個企業同一貸款合同只能申報一次獎勵,原則上對同一企業的獎勵不得超過3年。
本條所規定內容,已獲得省、市級獎勵的,縣級不再重復獎勵。
第七條 地理標志獎勵范圍及標準包括:
對成功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認定或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給予申報單位15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專利權終止或宣告全部無效以及處于年費滯納期內或中止程序中的專利。
(二)獲得其他縣級財政支持的商標、專利、地理標志和著作權(版權)。
(三)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
(四)知識產權申請、授權時的第一申請人非本縣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獎勵申請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獎勵每年申報一次,獎勵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獎勵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獎勵,每個申報周期內,獎勵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第十一條 內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獎勵申請人提交的獎勵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獎勵申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的相關要求對獎勵申報材料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獎勵申報。
第十二條 通過審核的獎勵發放名單在內鄉縣人民政府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內鄉縣知識產權獎勵審核、發放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勵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內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
內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異議內容予以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并通知異議方、獎勵申請人。
第十四條 獎勵的發放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知識產權獎勵工作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獎勵申請人在申報獎勵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追繳,并取消五年內申報獎勵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獎勵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獎勵工作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內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內鄉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內政〔2016〕37號)沖突部分按照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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